前不久,“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案件落下帷幕,當人們還在討論5萬的離婚家務補償款“值不值、夠不夠”時,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全職太太離婚獲得93萬家務補償”案件又引發熱議,這也給了全職太太們很大的信心,以為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獲得很多“家務補償”。
“全職太太離婚獲得93萬家務補償”案中男女雙方是2009年登記結婚的,婚后育有一兒一女,為了照顧子女,女方辭去工作成為全職母親,照顧一家人的起居。后來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而本案關于財產的調解內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轎車、全部存款均歸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由此可見,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其實絕大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補償款,真正屬于“家務補償”的范疇恐怕不多。
那本案中提及的“全職太太離婚時可要求家務補償”在法律中究竟指什么類型的補償?全職太太離婚時,如何才能獲得合理的“家務補償”?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楊小珍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第1088條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夫妻關系中一方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如家務勞動、照顧家庭成員等,可以在離婚時向婚姻的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
其實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第40條早就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只不過只適用于約定了婚后財產約定制的夫妻。《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取消了家務補償的適用前提,即無論是實行法定財產制,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這一條件,即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家務補償。
我們以《婚姻法》第40條為條件檢索全國各地類似案例,得到了172份裁判文書,其中只有53個案例判決支持了家務補償款(剩余119個案例都是不支持,理由是雙方未書面約定財產AA制或者沒有證據證明一方家務貢獻較多)。根據法律規定,家務補償款的支付標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上述53個案例中,家務補償款從最低5000元到最高40萬元,差距非常懸殊,而且判決補償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幾個案例都是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里就約定了這么高金額的補償款,法院認定離婚協議真實、有效、合法,因而判決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支付家務補償款,而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絕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
全職太太離婚時,如何才能獲得合理的“家務補償”呢?
家務勞動的價值在法律上被予以肯定,使得全職太太的權益有了法律保障。但現實中,每個家庭都不一樣,家務補償金額很難有統一標準,夫妻雙方如果沒有事前約定或協商不成,法官判決一般會考慮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和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而且家務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結合全國家務補償的判例,法官判決的家務補償的金額普遍較低。
楊小珍律師建議女性不要輕易放棄工作回歸家庭作全職太太,如果迫不得已,必須放棄工作照顧家庭時,可以考慮結合自家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和老公的收入情況,與老公提前書面約定,如果女方作全職太太照顧家庭或找一份工資非常低以照顧家庭為主的工作,以后萬一離婚,將來老公應支付自己的家務補償金額,可以約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具體數額。另外,如果老公是作生意的,女方一定要充分了解、掌握家庭中的財產狀況,要懂得守護婚姻中的財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