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看守所近兩個月了,但小蔣依舊每天都在擔心會被重新“抓”回去。一年前,小蔣還是湖南省吉首市的一名初二學生;現在,他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2019年5月17日,在吉首二中男廁所里,還差一個月滿15歲的小蔣,被同年級的15名學生拳打腳踢。混亂中,小蔣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折疊刀亂舞,刺傷了圍攻他的3名同學。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另一人為輕微傷。
吉首市人民法院認為,小蔣進行反擊,構成正當防衛。2020年7月6日,法院一審判決小蔣無罪。無罪判決結果未被檢方認同。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小蔣刑責,“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階段,暫未明確開庭時間。
1
同學說要打他
他事先準備了折疊刀
事發當天,小蔣的同班同學孫某彬帶著6名外班學生來到教室。幾名外班學生首先進去,喊小蔣“去廁所”,被小蔣拒絕了。
根據吉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經過,孫某彬見狀,親自走進教室,再次喊小蔣“去廁所”并表示,“如果你不去,我們就強行把你帶過去。”小蔣被迫跟著7人去了學校一樓的男廁所。而這已經不是小蔣第一次被喊到廁所去了。在廁所內,即將發生的是,15名學生與小蔣之間的一場肢體沖突。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小蔣與孫某彬性格不合,此前發生過口角。事發當日上午早讀前,孫某彬等人假稱“商量事情”,將小蔣喊到廁所。在廁所,孫某彬問小蔣“我要打你,你怎么辦?”小蔣回應,“要打可以,但不要在學校里打,放學后到外面單挑。”
早讀課后,小蔣上廁所時,遇到了孫某彬、胡某等五六名學生。孫某彬叫小蔣過去,被拒絕。一名身材較胖的學生強行拉拽小蔣過去,有人拉扯了小蔣的衣領、踢了一腳,隨后有人喊“上課了”,孫某彬、胡某等人便離開了,“這次沒有打成。”
據了解,胡某是該校初二年級另一個班的學生,同樣與小蔣有矛盾。根據一審判決書內容,一次春游時,小蔣與同班女同學講了幾句話,被胡某認為“招惹了他女朋友”;胡某要求小蔣給他買包煙賠禮道歉,否則就要打他。對此,小蔣告訴記者,他花7元買了一包香煙,但胡某嫌煙“太差”,沒有收下。
事發當天上午第二節課后,孫某彬在廁所又遇到胡某等人。一人“煩躁小蔣”,另一人認為小蔣“欠一包煙”,兩人商量之后,都決定要打小蔣。
“要打小蔣”的人越來越多了。午飯后,孫某彬、胡某等15名學生在廁所里,當孫某彬提出“放學后與小蔣單挑”的意圖后,胡某等人說,“要打就中午打,放學后懶得等人。”
2020年9月1日,小蔣向記者回憶稱,當他明確拒絕去廁所后,孫某彬“威脅我說不去的話,到了學校外面喊社會上的人打我”;于是,小蔣從課桌內拿出一把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內,跟著孫某彬等人去了廁所。
根據小蔣的供述,折疊刀是事發前一天,一名同學丟在他桌上的,“前一天胡某來找我說要打我,很多同學過來問我怎么回事,其中一人把刀丟在我桌上,我就收了起來。聽到胡某說要打我,我一直坐在位子上沉默,不知所措,沒有抬頭看,所以不知道是誰把刀給我的。”
2
被15人拳打腳踢
他刺傷三人
“我知道他們要打我,我拿刀就是想嚇一嚇他們,讓他們別打我。”小蔣告訴記者,但事發時,他還沒來得及嚇唬對方,就被一名高個學生放倒在地。
小蔣說,到了廁所他才看到,里面已經有七八名學生在“等他”。走進去后,小蔣站在一邊,另一邊是胡某、孫某彬等15人,他們將小蔣圍了起來。除了孫某彬,其余14人都不是小蔣的同班同學。小蔣對記者說,這些學生中的絕大多數他都不認識,被圍住時,也沒有任何人和他說話。
根據胡某的證詞,小蔣被圍住后,問了句“你們誰先來打我”;另一名參與圍毆小蔣的學生也說,小蔣問“哪個開頭打我”。胡某等人商量后,決定由個子高的陳某林首先動手。
胡某、孫某彬、小蔣等人的講述,及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還原了這起傷人事件的大致經過:陳某林走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蔣的脖子,小蔣一下就被摔倒在廁所的地上;同時,陳某林也被小蔣拉倒在地,兩人扭打在一起。
此時,其他學生便一擁而上,對著小蔣拳打腳踢。根據一審判決書,受到眾人毆打的小蔣,拿出事先藏好的折疊刀亂舞,將陳某林的腰部左側、背部捅傷,將吳某的左大腿劃傷。
毆打大約持續了一分鐘,大家便停手散開。吉首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如此描述:小蔣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墻,無力地坐在地上。
“這時,另一名學生陳某濤從背后掌摑小蔣,小蔣轉過身,用折疊刀捅了陳某濤一刀。其余學生再次一擁而上,打了一陣后散去。”法院在判決書中稱。
小蔣告訴記者,他坐在地上,“頭很暈,一個人又跑過來扇我一耳光,我被扇得暈頭轉向,以為他們又要來打我了,就用折疊刀刺向了他。他們繼續踢我,踩我的頭,然后散去了。我身上很多淤青,手也被劃傷了。”眾人散去時,小蔣放了一句“狠話”:“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
小蔣對記者說,當時之所以說這樣的“狠話”,是因為“我打不過他們,只能罵一下他們,口頭上占一點便宜,出一下心里的委屈”。
被刺傷的3名學生陳某林、陳某濤、吳某被送到醫務室治療。后經鑒定,陳某林、陳某濤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3
是霸凌
還是約架?
在吉首市人民法院看來,這是一起以孫某彬、胡某為首的“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孫某彬僅以“煩躁小蔣”為由毆打小蔣,胡某以“小蔣和他所謂的‘女朋友’(小蔣同班女同學)講了幾句話”為由毆打小蔣,其行為并不是約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為。
“并且,即使是約架,二人約好的是單挑,且是準備放學后到校外單挑,但其后發生的事件性質已發生轉變,即由孫某彬和小蔣的單挑,演變成15人對小蔣的毆打。”吉首市人民法院稱。
法院認為,當孫某彬第一次將小蔣喊到廁所,并告知小蔣“我要打你,你怎么辦”時,無論小蔣怎么回答,都不能改變他被欺凌的事實; 小蔣在午飯后去廁所打斗,也不是出于自愿、主動,而是在對方多人的脅迫下,經過兩次催促才去的。
吉首市人民法院稱,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小蔣始終處于一種被動的、被欺凌的孤立無助狀態,從打架的犯意和傷害行為的實施,都是被動、被迫的,雖然這期間小蔣問過“你們誰先來”,事后也講過“你們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之類的話,但不能改變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動應對的狀態及整個事件的性質。
對此,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抗訴書》中稱,“脅迫,應該是指讓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被迫的行為,而本案的實際情況是,案發當時處于學校這一特殊環境,小蔣并非孤立無助,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可以向家長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內對對方的無理要求置之不理。”
4
是正當防衛
還是故意傷害?
對于兩人被刺重傷的情形,法院認為,陳某林先動手勒住小蔣的脖子,把小蔣摔倒在地,然后騎坐在小蔣身上進行毆打,其他人也上前進行圍毆,“在此情況下,小蔣出于反抗自衛,亂舞手中的折疊刀,刺傷陳某林;陳某濤掌摑小蔣,小蔣在又被毆打的情況下捅傷陳某濤。”
“小蔣是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反擊。”吉首市人民法院稱。
針對小蔣事先準備折疊刀的行為,法院認為,使用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的防范性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小蔣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讀下課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脅迫到廁所的情況下,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了一把非管制折疊刀,這一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實施故意傷害,而是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準備。”
同時,法院還認為,小蔣的反擊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擊、反抗的過程中,刺傷了對他實施暴力侵害的陳某林、陳某濤后,并未繼續實施傷害行為。
檢方稱,小蔣沒有采用上述正當合法的維權途徑來保護自己,而是準備刀具用于斗毆,“被動應約,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合理前提。”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雖然小蔣供述,他準備刀具是為了防衛,但在具體案發過程中,他在對方的兩次催促下,便跟著孫某彬來到現場,并問“誰先動手”,以及在斗毆中積極拿出刀具與他人斗毆,事后也繼續追趕被害人,從事實和證據表明,小蔣準備刀具已經排除了防衛的可能,斗毆的故意明顯,不能認定正當防衛。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稱,小蔣與對方約架后,將兩被害人刺成重傷,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客觀行為,造成了兩人重傷的客觀后果,主客觀相一致,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