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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鐵安全員偷聞乘客頭發算性騷擾嗎?應如何承擔責任?

    2020-09-02 08:29:06 來源:網易

    在擁擠的車廂里,一名男子站在一名女子身后偷偷捧起她的秀發,忘我地撫摸、聞嗅……近日,這讓人不太舒服的一幕,就發生在深圳某地鐵上。當時這位女乘客并未察覺,然而這一幕被其他乘客拍下上傳網絡,受到網民熱議。

    經調查,該名男子是一名地鐵安全員。

    有人說,

    地鐵安全員的行為已然構成了性騷擾,

    有人則認為

    既然女乘客未發覺就不構成騷擾,

    還有人覺得這只是戀物癖,

    算不上性騷擾。

    那么,

    安全員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性騷擾呢?

    關于性騷擾,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01

    安全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

    廣東捷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瑞文解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即構成性騷擾,至于行為的頻次、情節、后果的程度在所不問。因此在本案中,安全員顯然已經構成性騷擾。

    02

    實施性騷擾應如何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性騷擾的行為人應當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事范疇,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此外,如果性騷擾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相關規定的,除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比如:多次發送淫穢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制騷擾婦女的,有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強奸罪等,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地鐵安全員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深圳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03

    《民法典》中關于性騷擾的立法亮點

    《民法典》明確性騷擾概念,將保護對象擴大至男性。

    在《民法典》以前,我國并未通過立法明確性騷擾的概念,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提及性騷擾,且保護對象僅針對女性。

    《民法典》首次通過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性騷擾的概念,并將“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表達改為“對他人實施”,將保護對象擴大至男性,不論男女,皆具有不被性騷擾的權利。

    04

    性騷擾的表現形式被明確

    本案中,安全員系通過摸聞頭發這一肢體行為對女乘客進行性騷擾。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性騷擾的表現形式早已不局限于面對面的言語和行動,通過網絡發送帶有性意味的文字、圖像甚至音頻視頻等信息,均有可能構成對受害人的性騷擾。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也明確了性騷擾的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

    05

    明確相關單位的防止性騷擾行為之義務

    林瑞文解釋,關于性騷擾行為的場所和單位責任,在《民法典》以前,只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第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但近年來,除了職場性騷擾以外,發生在校園、公共場所等環境的性騷擾也被頻頻曝光。顯然,將性騷擾的預防范圍限定在勞動場所內,保護范圍太窄、打擊力度遠遠不夠。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因此在本案中,深圳地鐵第一時間對該案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涉事安全員停職,正是在履行其單位義務,符合《民法典》的相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