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eldset id="26ue2"><table id="26ue2"></table></fieldset>
  • <ul id="26ue2"></ul>
  • <center id="26ue2"></center>
    您的位置:首頁 >區域 >

    全球觀點:康普化學、雷特科技北交所IPO順利過會

    2022-10-13 10:16:37 來源:資本邦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2022年第53次審議會議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召開。


    (相關資料圖)

    (一)重慶康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審議意見如下:

    (一)重慶康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要求發行人遵循審慎性原則,就銅使用量下降0-20%的情形下對銅萃取劑使用量進行敏感性分析,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

    2.要求發行人說明并披露安全生產證的辦理程序及預計取得時間。

    3.要求發行人說明并披露未將鄒松樺、黃坤燕認定為一致行動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發行人進一步說明雷田投資的控制情況,相關主體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系,并論證雷田投資無實際控制人是否合理。

    審議會議提出問詢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重慶康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環保及安全生產合規性。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危險化學品溶劑回收套用、中間品、副產品存在超產情形。其中,2020年和2021年,發行人甲醇(溶劑回收套用)核定產能1,300噸,實際產能分別為2,572噸和2,339噸,存在超產1,272噸和1,039噸的情形;2019年-2021年,發行人鹽酸(中間產品)的核定產能均為400噸,實際產能分別為477噸、554噸和617噸,存在超產77噸、154噸和217噸的情形;2019年-2021年鹽酸(副產品)的核定產能均為400噸,實際產能分別為511噸、708噸和955噸,存在超產111噸、308噸和555噸的情形。目前發行人正在申請辦理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要求發行人補充說明:

    (1)報告期內危險化學品溶劑回收套用、中間品、副產品超產能的安全生產風險,以及相關超產能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本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礙。

    (2)新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進展情況,以及辦理新證是否存在實質性障礙,新證下發之前是否存在安全生產風險。

    (3)后續防范生產過程中危化品中間品、副產品超產能的具體措施,是否足以防范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并確保環保及安全生產的合規性;以及是否已有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環保及安全生產相關風險是否已充分揭示,環保及安全生產保障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關于發行人行業地位。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是國際知名的特種表面活性劑制造商,主要從事銅萃取劑、新能源電池金屬萃取劑以及其他特種表面活性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已經在銅萃取劑領域成為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龍頭企業。

    要求發行人結合我國銅萃取行業未來發展前景補充說明對競爭對手以及市場占有率的估算是否準確。要求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二)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收入的可持續性。

    根據申報文件,報告期內,發行人持續進行新產品的開發,產品型號逐漸豐富,擴大了產品的應用范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整體收入比重逐年提高,2021年新產品銷售占比達到35%。但報告期內,公司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7.28%、8.26%和6.73%,略有下降。

    要求發行人補充說明是否對產品的不斷創新存在依賴,傳統產品是否存在被淘汰的風險。要求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補充核查發行人研發投入是否與產品創新能力相匹配,收入持續增長是否合理。

    2.關于雷田投資。

    根據申報文件,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雷建文和卓穎釗系夫妻關系,雷建文之弟雷建強直接持有發行人4.69%股份,雷建強持有雷田投資2.00%出資份額,同時雷建強任雷田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雷建文持有雷田投資62.98%出資份額,雷田投資持有發行人9.09%股份;此外發行人16項專利基于專利費用的考慮,申請時登記在雷建強名下,后雷建強向發行人無償轉讓。

    要求發行人:

    (1)說明雷田投資合伙協議的變動情況,并結合雷田投資合伙協議的約定、過往雷田投資的實際運行情況說明雷田投資對發行人股東權利行使的具體情況,說明雷建強是否能夠實際控制雷田投資以及雷建強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結合上述情況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一致行動人認定相關規定,說明未將雷建強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或一致行動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要求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法。

    標簽: 康普化學 雷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