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試行)》),明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有效防范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減少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和對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并指定新聞發言人。
《指引(試行)》所稱聲譽風險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于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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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基金管理公司重大損失、基金行業聲譽損害、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指引(試行)》第十條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或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該專門部門或團隊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擬定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二)組織實施日常聲譽風險輿情監測和評估,核查、研判聲譽風險,提出輿情應對方案;(三)梳理、評估、報告、處置公司聲譽事件;(四)監督、指導、協調其他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落實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對薄弱環節提出相應解決方案;(五)負責對外發布與公司聲譽風險相關的日常信息,維護和管理媒體關系;(六)統籌開展聲譽風險相關培訓工作;(七)管理層指定的其他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公司應保障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有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
《指引(試行)》第十二條提及,基金管理公司應設置或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應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專業素質,善于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擁有突發事件處置經驗。新聞發言人根據公司需求應履行以下職責:(一)針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闡述公司觀點和立場;(二)澄清虛假、不實和不完整信息,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客觀、良好的輿論環境;(三)其他新聞發布職責。
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方面,《指引(試行)》第十六條稱,基金管理公司應確定聲譽風險來源,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信息,可以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股權結構變動,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目標調整;(二)股東及其關聯方聲譽事件;(三)營銷和媒體推廣方案實施;(四)內部控制設計、執行及信息系統的重大缺陷;(五)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六)投資者投訴及其涉及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七)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工作人員變動;(八)工作人員違反業務規范、廉潔從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等的不當行為或言論;(九)司法性事件及監管調查、處罰等;(十)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絡輿情;(十一)他人通過仿冒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等行為從事非法活動;(十二)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指引(試行)》第十八條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分級分類結果科學、靈活應對處置聲譽風險,包括以下措施:(一)核實引發聲譽事件的主客觀原因,分析判斷公司的責任、影響范圍,實時關注分析輿情;(二)根據聲譽事件具體情況,明確相應的職責、處置流程和報告路徑;(三)檢視其他業務、宣傳策略等與聲譽事件的關聯性,防止聲譽事件升級或出現次生風險;(四)采取適當的方式適時對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或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澄清事實情況,回應社會關切;(五)對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聲譽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并視情況公開,展現真誠、有擔當的社會形象;(六)及時開展聲譽恢復工作,加大正面宣傳,介紹針對聲譽事件的改進措施,降低聲譽事件的負面影響;(七)對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八)其他必要的措施。
自律管理方面,《指引(試行)》在第二十二條中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聲譽事件的行為發生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應對措施及處理結果。如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其原因,并在處理結果形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另行向協會報告。
由于新聞媒體的報道或網絡言論而引發的聲譽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員認為不實的,可以向協會提交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或責任的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違反本指引的,或對聲譽事件處置不力,影響行業整體聲譽和形象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要求參加合規教育、認定為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指引(試行)》自2022年6月17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頭圖來源:圖蟲
標簽: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聲譽風險管理 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