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昨日(6月10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中提到公募基金高管、基金經理當年績效薪酬必須購買該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績效薪酬遞延支付不少于3年、金額不少于40%。
圖表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據了解,該《指引》的誕生是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在《指引》第五條中特別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規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學的薪酬制度與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規范薪酬支付行為,績效考核應當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等掛鉤,嚴格禁止短期考核和過度激勵,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綁定機制。
薪酬概念方面,《指引》在第七條中指出,薪酬包括四個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績效薪酬;(三)福利和津補貼;(四)中長期激勵。
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
具體的薪酬支付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明確適用人員范圍、期限和比例等。
同時明確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
從納入范圍來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適用人員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于4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根據績效薪酬金額和風險變化情況對遞延支付制度進行調整。并且《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明確相關人員未能勤勉盡責。
《指引》第十二條稱,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將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期限限制。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還對“一定比例”的范圍作出限定,《指引》顯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無權益類基金等情形除外。
同時,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處于封閉期等原因無法購買的除外。基金經理同時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應當同時符合前述要求。
長期業績考核明確周期為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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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合規風控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其中經濟效益指標應當體現3年以上長周期考核情況、投資者實際盈利情況、投資研究等專業能力建設情況。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明確指出,長期投資業績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資收益情況。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并結合業績比較基準,綜合考量風險收益情況。相關考核應當避免使用單一指標,且應當弱化相對排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滿3年的,可以通過適當降低相關業績權重等方式弱化該基金投資業績在考核中的影響。
《指引》最后指出,該文件發布后有近半年調整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對現有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調整和完善。
頭圖來源:圖蟲
標簽: 公募基金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基金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