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日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其官網發布《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列舉了七類經營異常機構的情形,包括信息報送異常機構超12個月未整改、未選擇機構類型、超過12個月無在管基金、被認定不能持續符合備案條件等。據悉,涉及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如果管理人未能在3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圖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還提出三大舉措優化私募管理人分類信息展示,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臺“提示信息”欄目新增“近一年無在管基金”、“全職從業人員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小于200萬”等機構情形。協會表示,這主要是為了提升私募基金規范化運作水平,構建私募基金行業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常態化退出機制,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維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數據顯示,目前在協會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萬家,有私募人士認為,監管開始清退一些不合規的“偽私募”以及僵尸機構。
據悉,《通知》還對上述各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的相應自律監管措施進行了明確:
一是針對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按《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是針對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提交歷年未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時需同時上傳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意見函(鑒證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是針對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鑒于其長期消極應對協會自律規則,展業狀態不明,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亦應同時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無保留意見的歷年未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四是針對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證監會《若干規定》,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五是針對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后申請備案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應當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統同時上傳托管人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說明文件(托管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詳見附件2)。此外,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說明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六是針對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協會于2018年3月27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若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其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協會將根據調查認定結果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相關部門認定其為經營異常機構,且建議協會采取自律措施的,協會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同時附上上述部門出具的關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事項已整改的無異議函。
七是對于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頭圖來源:圖蟲
標簽: 私募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