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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證券一營業部前總經理騙財被判無期

    2019-12-26 14:35:46 來源:中國網財經

    12月2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山西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前總經理許靜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案市場禁入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西監管局對許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許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許靜先后擔任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工作期間,許靜利用其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以幫助親戚朋友炒股、理財,并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許靜虛構民生證券投資理財、新三板投資理財、炒股等投資項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晉刑終226號),認定許靜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立案偵查公告、裁判文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許靜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第一項所述的行為。

    當事人許靜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山西監管局決定:對許靜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四條規定: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后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并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是原文:

    當事人:許靜,女,1981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許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許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自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許靜先后擔任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工作期間,許靜利用其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以幫助親戚朋友炒股、理財,并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自2014年9月份起,許靜虛構民生證券投資理財、新三板投資理財、炒股等投資項目,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晉刑終226號),認定許靜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立案偵查公告、裁判文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許靜的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第一項所述的行為。

    當事人許靜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許靜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