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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對長生生物譴責處分 因存在三大違規行為

    2019-11-26 15:37: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20日公布《關于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高俊芳,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張洺豪,董事、副總經理張晶,董事、董事會秘書趙春志,副總經理張友奎、蔣強華、劉景曄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公告》稱,經查明,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長生)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重大事項未披露

    *ST長生未按規定披露疫苗產品抽驗不合格、全面停產及召回的信息,關于疫苗產品有關情況的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的事項,未披露主要疫苗產品GMP證書失效和重新獲得GMP證書的事項。

    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ST長生在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對上述相關產品情況的描述存在虛假記載。

    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

    *ST長生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

    *ST長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11.3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6.1條、第6.2條、第11.11.3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

    *ST長生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高俊芳,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張洺豪,董事、副總經理張晶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長生董事、董事會秘書趙春志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長生副總經理蔣強華、劉景曄、張友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公開譴責決定:

    一、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高俊芳,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張洺豪,董事、副總經理張晶,董事、董事會秘書趙春志,副總經理張友奎、蔣強華、劉景曄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于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