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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停車導致相鄰車位的汪先生打不開車門,汪先生一氣之下開來自己的另一輛車,擋在了孫女士車的正前方。結果,原本要開車帶父母看病的孫女士只能打車出行。事后,她將汪先生訴至法院索賠打車費和誤工費666元,并要求對方道歉。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雙方都有不當停車行為的過錯,判令汪先生賠償孫女士一半的打車費。
孫女士訴稱,今年3月的一天,自己打算開車帶父母去就醫,來到車庫時發現,同小區業主汪先生故意將車停放在自己車位的正前方,造成自己的車無法開出來。因聯系物業公司、122、110等無果后,自己只能打車出行。
事后,孫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汪先生支付打車費、誤工費共計666元,對惡意堵車行為道歉并承諾以后不再發生此類行為。
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判決酌定孫女士因乘出租車出行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孫女士與汪先生各自承擔一半。同時,鑒于法院判決前,未再發現汪先生有停車擋道行為,故對孫女士要求汪先生道歉并承諾的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汪先生賠償孫女士38.5元,駁回了孫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孫女士與汪先生有著相鄰的車位,孫女士停車不當導致汪先生上車不便,對于本案中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同時汪先生亦未正確溝通處理停車事宜,反而選擇以錯誤方式將車堵在孫女士車前,影響孫女士正當通行,存在過錯。據此,法院認定兩位業主停車均存在停車不當,需對出行損失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把握權利邊界,正確行使自身權利。若違反上述原則,一味只考慮自身方便而損害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失的,則應對他人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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