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3.0.1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按照被批準的設計圖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施工圖紙修改必須有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通知書或技術核定簽證。
3.0.2 承擔通風與空調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應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的資質等級及相應質量管理體系。
3.0.3 施工企業承擔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圖紙深化設計及施工時,還必須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及其質量管理體系,并應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或簽字認可。
3.0.4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應符合《 建筑工程 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 50300 — 2001 第 3.0.1 條的規定。
3.0.5 通風與空調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設備的進場,必須對其進行驗收。驗收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并應形成相應的質量記錄。
3.0.6 通風與空調工程的施工,應把每一個分項施工工序作為工序交接檢驗點,并形成相應的質量記錄。
3.0.7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修改意見或更正建議,并形成書面文件及歸檔。
3.0.8 當通風與空調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時,其子分部與分項工程的劃分應按表 3.0.8 的規定執行。當通風與空調工程作為單位工程獨立驗收時,子分部上升為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同上。
3.0.9 通風與空調工程的施工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并與土建及其他專業工種互相配合;與通風與空調系統有關的 土建工程 施工完畢后,應由建設或總承包、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共同會檢。會檢的組織宜由建設、監理或總承包單位負責。
3.0.10 通風與空調工程分項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應按本規范對應分項的具體條文規定執行。子分部中的各個分項,可根據施工工程的實際情況一次驗收或數次驗收。
3.0.11 通風與空調工程中的 隱蔽工程 ,在隱蔽前必須經監理人員驗收及認可簽證。
3.0.12 通風與空調工程中從事管道 焊接 施工的焊工,必須具備操作資格證書和相應類別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證書。
3.0.13 通風與空調工程竣工的系統調試,應在建設和監理單位的共同參與下進行,施工企業應具有專業檢測人員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儀器。
3.0.14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日起計算為二個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履行保修職責,責任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3.0.15 凈化空調系統潔凈室(區域)的潔凈度等級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3.0.16 分項工程檢驗批驗收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施工單位相應分項合格質量的驗收記錄 ; 2 主控項目的質量抽樣檢驗應全數合格; 3 一般項目的質量抽樣檢驗,除有特殊要求外,計數合格率不應小于 80 %,且不得有嚴重缺陷。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1、建筑工程應該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
2、建筑工程質量應按以下要求驗收:
(1)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