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袁先生在北京買了一套二手房,總價近340萬元,其承擔了房屋交易的全部中介費用,按2.7%的中介費用標準,共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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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情況下中介費都由買家承擔,對于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房屋交易而言,中介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今起,這一局面將迎來新變化。
兩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服務費用
5月8日,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后簡稱《意見》),明確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
《意見》表示,房地產經紀對促進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
為此,《意見》強調,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明確經紀服務內容等。
同時,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意見》還表示,嚴格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應當分別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意見》還強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
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意見》表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收集個人信息和房屋狀況信息,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在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方面,《意見》指出,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交易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通過平臺進行核驗。鼓勵通過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購房款應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專家解讀
諸葛數據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王小嬙表示,國內大約90%的二手房通過房地產經紀公司成交,新房交易對經紀公司也有一定依賴性。《意見》中優化服務費率的定價方式利好購房者,而雙邊收費模式有利于降低購房成本,體現了對購房者權益的保護。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在中介參與的房屋交易中,部分中介費用是房屋總價的3%甚至更高,但也有約為房屋總價的2%甚至低于2%的情況。當前降低中介費的實際操作標準尚不清晰,引導買賣雙方各承擔房屋總價的1%或是一個可參考標準。
此前上海、深圳、廣州、成都、重慶等地的房屋交易中,有過雙邊收取中介費用的實踐。如據《經濟觀察報》報道,2021年2月下旬貝殼將重慶區域的中介費從房屋總價的2%上調到3%,并執行雙邊收費,業主和購房者分別支付不高于總房款的1%和2%,取消原有1.5%的貸款服務費,但執行起來并不容易。
北京房屋經紀人小張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其經驗看,在雙邊收費的模式下,業主很可能會通過上調房屋總價的方式將中介費用轉移到購房者身上,這種情況在賣方市場下出現的概率更高。
嚴躍進認為,要將降中介費和雙邊收費模式落到實處,后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收費標準,也需要積極引導和宣傳,經過一定時間之后,逐步將中介費用交易雙方共擔變成行業共識。
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意見》對服務內容進行明確是一個重大變化,基本服務是經紀機構必須承擔的服務,而額外的服務則不是必然的,也不能利用信息優勢去獲取。要做好落地執行還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常態化巡查,與客戶舉報相結合來實現。另外,培育規范的大機構,發揮穩定器作用和示范效應,也有助于這一目標實現。
整體而言,王小嬙認為,《意見》有助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行業運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在新的監管政策指引下,未來房地產經紀服務的發展模式也有待探索。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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