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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彩禮如何返還?沒領證同居六年彩禮返還比例

    2023-04-23 14:23:08 來源:貿易經濟網

    返還彩禮如何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的具體金額,應當綜合考慮提出分手一方、過錯情況、彩禮數額、彩禮用途及消耗情況、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等情況,同時適當兼顧婦女利益,合理確定返還比例。

    因舉辦婚禮所產生的酒席等花費,以及根據風俗習慣給付的見面禮及壓歲錢,該部分花費屬于雙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正常消費及贈與的禮物,不應認定為彩禮。

    舉行結婚儀式但未登記結婚的,接受彩禮方一般仍應返還;接收彩禮方以雙方曾發生兩性關系為由拒絕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當然,因包辦、買賣婚姻而收受彩禮的,以及以訂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的,均應當予以返還。

    如何區分彩禮與一般贈與?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戀愛期間或婚約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范圍的財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需要明確的是,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和一般贈與有明顯的區別。彩禮的給付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以結婚為目的,一般贈與無此目的性。

    因此,戀愛期間出現的大額贈與,如高檔手表、金戒指、汽車等通常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的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時的目的進行界定。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約結婚為目的,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結婚意向破裂,贈與財產所附帶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基于不當得利,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將受贈的貴重物品予以返還。

    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現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出吃飯、住宿、娛樂、旅游、醫療等費用。一般情況下由于消費現金已經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并非實物,視為一般性的贈與。實踐中,人民法院會綜合考量財物金額大小、贈與方贈與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等情形綜合考量。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雙方常常通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實踐中,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比如情人節、七夕等給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卻注明“愛你”“照顧好身體”等表達愛意的紅包、轉賬,一般也認定為贈與;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約結婚為目的,在男女方結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沒有明顯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戀愛期間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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