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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開源(300109.SZ)原董事長方華生遭責令改正 占用資金未還

    2020-07-06 13:52:3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方華生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方華生:

    你在擔任博愛新開源醫療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開源)董事長(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9月2日)和新開源子公司北京新開源精準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開源)董事長(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間,作為持有新開源5%以上股份的股東(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通過你控制的北京國澤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晨旭達投資有限公司非經營性占用新開源資金,且未及時告知新開源你對上述3家公司的控制關系。截至目前,你未履行2020年6月30日前歸還占用資金9245.50萬元的公開承諾。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7〕16 號)第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 號)第四條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現對你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于即日起30日內歸還非經營性占用新開源的資金及利息,消除上述違規行為對新開源的不利影響。

    二、加強學習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提升規范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配合新開源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依法依規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嚴格履行公開承諾,維護新開源合法利益。

    你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等。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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