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20〕122號
關于對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持有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或上市公司)69,263.26萬股股份,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29.48%,其中51,082.09萬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被凍結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1.74%,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環保股份被凍結事項,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環保《關于股東股份凍結的詢問函》,但遲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環保書面反饋股份凍結相關情況。三聚環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凍結事項,三聚環保該次信息披露不及時。
你公司未能主動、及時配合三聚環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法規規范要求,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6月3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3號
關于對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控股股東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淀科技)所持你公司51,082.09萬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被凍結股份占你公司總股本比例21.74%,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的應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東海淀科技股份被凍結事項,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發出《關于股東股份凍結的詢問函》,但你公司遲至2020年5月11日才對外公告上述股份凍結事項,你公司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健全完善重大事項管理和報告制度,依法合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督促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合規履職,切實保證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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