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1日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2號、〔2020〕123號)。經查,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300072.SZ)控股股東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淀科技”)持有三聚環保6.93億股股份,占三聚環保總股本的29.48%,其中5.11億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被凍結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1.74%,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海淀科技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環保股份被凍結事項,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環保《關于股東股份凍結的詢問函》,但遲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環保書面反饋股份凍結相關情況。三聚環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凍結事項,三聚環保該次信息披露不及時。
海淀科技未能主動、及時配合三聚環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海淀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海淀科技應嚴格遵守法規規范要求,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海淀科技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三聚環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三聚環保應健全完善重大事項管理和報告制度,依法合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督促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合規履職,切實保證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三聚環保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聚環保”)成立于1997年,是“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號0411008A04954),主要從事催化劑、石化助劑和催化新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及相關的技術服務,產品廣泛應用于煉油、化工、天然氣、化肥等領域。
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9.48%。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2020年5月11日,三聚環保發布《關于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被凍結的公告》,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告知函,獲悉海淀科技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凍結,具體事項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東海淀科技的一致行動人所持公司股份未發生被凍結的情況,海淀科技所持公司股份累計被凍結的情況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