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證券法》施行、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啟動,深交所不斷完善基礎制度建設,優化監管規則體系,通過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培育資本市場良好法治生態。6月24日,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以下簡稱《實施標準》),進一步壓實違法違規責任,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好推進透明交易所建設,護航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行穩致遠。
《實施標準》是深交所在前期已發布的三個板塊《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基礎上制定,旨在向市場闡明違規行為責任認定和紀律處分裁量標準。一方面,按照新證券法、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系列規則等最新監管要求,對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予以整合、拓寬與更新;另一方面,堅持“透明搞改革”,切實回應市場需求,主動公開市場關心的監管標準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現“口袋政策”。
本著“開門立規、民主立規”的原則,深交所就《實施標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提出的反饋意見。各方總體上對《實施標準》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并提出有關條款的優化建議。經認真研究,《實施標準》吸納了26條合理可行的建議,以適應市場需求和自律監管需要。
立足公開原則,擴大適用范圍。有別于《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僅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特定主體的“公開譴責”特定處分類型,《實施標準》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全部種類的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均予公開,進一步拓展紀律處分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遵循過罰相當,明晰考量因素。《實施標準》進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時綜合考量的主客觀因素,明確當事人在違規事項中所起的作用、職責權限及履職情況等將成為區分當事人主次責任的重要依據。對于造成交易異常、影響股票上市條件、違規金額巨大或違規行為長期持續、履錯屢犯等情節嚴重情形的,可以從重處分;而對于自查發現、積極補救、不可抗力導致違規的,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
增強監管威懾,強化問責力度。《實施標準》首次將“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職務、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的實施標準予以落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分力度。這三類處分不同于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聲譽罰”,其威懾性和懲戒性質更強、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較大,主要適用于觸及財務造假、短期內多次被紀律處分或者存在數個嚴重違規等情形。
區分違規類型,盯緊關鍵少數。針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實施標準》分條款列示不同違規類型及對應的處分標準。一是信息披露違規,完善針對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重大事項披露等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規情形,分別規定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的標準;二是規范運作違規,重點規范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違規財務資助等典型違規,對指使違規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加大處分力度,并統一三個板塊的處分數量標準;三是證券交易違規,區分主動交易違規和被動違規,并規定因強制平倉、司法強制執行等被動因素導致交易違規的,可從輕、減輕處分。
壓實中介責任,督促勤勉盡責。《實施標準》對中介機構處分設專章規定,主要規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上市公司違規負有責任、未能勤勉盡責、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等、不配合監管及其他”四類違規情形。同時,按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設置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三檔紀律處分,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揮出核查把關的“市場看門人”作用。
推進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公開,既是夯實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制度基礎、引導市場主體遵規守法的內在要求,也是深交所持續建設透明交易所、實現陽光監管的重要舉措。2020年是推進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深交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始終堅持依法治市、依規監管,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改進工作作風,持續推進監管公開,完善法治保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在法治軌道中穩步推進,加快助力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