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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環裝備(300140.SZ)存2宗信披違規 3人收警示函

    2020-05-12 14:18: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5月12日訊 5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20〕14號)顯示,經查,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環裝備”,300140.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問題: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中環裝備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買賣合同糾紛事項,涉案金額3.26億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曉該訴訟事項,但中環裝備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中環裝備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9年盈利3817.58萬元到4601.67萬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盈利3268.78萬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的修正公告,預計2019年虧損3000萬元到3500萬元。中環裝備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后,未能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年度業績進行客觀、謹慎估計,導致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相關數據不準確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中環裝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朱彤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中環裝備上述2項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李強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財務負責人,對中環裝備上述第二項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李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齊岳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中環裝備上述第一項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齊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天眼查資料顯示,西安啟源機電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系經陜西省人民政府陜政函[2001]28號<關于設立西安啟源機電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批準,由原機械工業部第七設計研究院(現中國新時代國際工程公司前身)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公司名稱由“西安啟源機電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2.97%。

    朱彤2017年2月13日起至今任中環裝備總經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任中環裝備副董事長,2019年11月11日任至2020年2月12日任董事長。

    2020年4月15日,中環裝備披露了《關于重大訴訟的公告》稱,2017年12月10日,六合天融(設備賣方)、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備買方,)、洛陽雙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設備承租方,以下簡稱“洛陽雙能”)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直租),設備總價款2.3億元。浙江中大在2019年12月2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訴訟狀”,辯稱“截止2019年6月20日,洛陽雙能未收到合同約定的任何貨物,六合天融已經向浙江中大開票2.3億元,浙江中大已經向六合天融付款2.3億元。現浙江中大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六合天融返還2.3億元貨款,支付違約金9641.6萬元,合計32641.60萬元”。4月20日,中環裝備對此公告作了更新與補充。

    4月29日,中環裝備披露了2019年年報顯示,2019年中環裝備實現歸母凈利潤-3377.05萬元,同比下滑213.10%。扣非凈利潤-4728.11萬元,同比下滑309.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問題: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你公司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買賣合同糾紛事項,涉案金額3.26億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曉該訴訟事項,但你公司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你公司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9年盈利3,817.58萬元到4,601.67萬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盈利3,268.78萬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的修正公告,預計2019年虧損3,000萬元到3,500萬元。你公司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后,未能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年度業績進行客觀、謹慎估計,導致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相關數據不準確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違反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7日

    關于對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朱彤:

    經查,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裝備)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問題: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中環裝備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買賣合同糾紛事項,涉案金額3.26億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曉該訴訟事項,但中環裝備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中環裝備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9年盈利3,817.58萬元到4,601.67萬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盈利3,268.78萬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的修正公告,預計2019年虧損3,000萬元到3,500萬元。中環裝備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后,未能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年度業績進行客觀、謹慎估計,導致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相關數據不準確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違反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你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中環裝備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7日

    關于對李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強:

    經查,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裝備)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9年盈利3,817.58萬元到4,601.67萬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快報,預計2019年盈利3,268.78萬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及業績快報的修正公告,預計2019年虧損3,000萬元到3,500萬元。中環裝備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后,未能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對年度業績進行客觀、謹慎估計,導致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相關數據不準確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你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財務負責人,對中環裝備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7日

    關于對齊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齊岳:

    經查,浙江中大元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中節能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裝備)子公司中節能六合天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天融)買賣合同糾紛事項,涉案金額3.26億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曉該訴訟事項,但中環裝備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為中環裝備時任董事會秘書,對中環裝備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