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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銀行漯河未按規定報送銀行結售匯數據 被罰1萬元

    2019-11-21 10:24:38 來源:中國經濟網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11月12日公布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漯匯檢罰〔2019〕1號顯示,中原銀行漯河分行未按規定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被國家外匯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的違法行為類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三十五條,《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號印發)第四條,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