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首月0元”等保險誘導銷售“套路”的監管仍在持續從嚴。銀保監會11月9日發布罰單顯示,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經紀”)和微醫(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醫經紀”)因在宣傳銷售頁面列出“首月0元”誘導銷售,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受到處罰。
在分析人士看來,“首月0元”等營銷引流模式存在誘導營銷、信息披露不當等問題,有的消費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險內容、保費繳納等情況下,便被“免費”誘導而投保。那么,這類誘導營銷方式存在哪些防風?消費者又該如何防范?
水滴、微醫誘導營銷收罰單
根據罰單顯示,水滴經紀、微醫經紀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兩家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時首期保費按“首月0元”或“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費,和備案保險及費率計算的首期應收保費不一致。
其中,水滴經紀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通過微信平臺公眾號及“水滴保險商城”APP 銷售安心財險保險產品,涉及個人住院綜合醫療保險、老年綜合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7版B款四款產品。
根據安心財險個人住院綜合醫療保險、老年綜合醫療保險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中的保費計算公式,每期繳納保費應相同。水滴經紀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費;安心財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7版B款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中,未約定保費可以分期繳納,僅有“短期保費計算方法:短期保費=保險期間/365×保險費”。水滴經紀對年繳保費按月分期收取,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同等時間各分期保費。
微醫經紀亦存在相似問題。微醫經紀通過“大家幫保險”微信公眾號銷售安心財險承保的“大家幫百萬醫療險”產品,宣傳銷售頁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內容。根據安心財險向銀保監會備案的《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住院綜合醫療保險(2018款)》的保費計算公式,繳費方式分按月繳費(12期)和全額繳費兩種,對于按月繳費方式,投保人每期繳納保費應相同,首期不應為0元或3元。經查,微醫經紀實際銷售“大家幫百萬醫療險”采用按月繳費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費均為0元或3元,與按照備案保險費率計算的首期應收保費不一致。
此外,水滴經紀在銷售某財險保險產品中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水滴經紀通過微信平臺公眾號及“水滴保險商城”APP 銷售該財險公司承保的綜合醫療保險。該產品在銀保監會備案的條款費率表僅有“按月繳費(首月投保0元,其余分11期支付)”描述,水滴經紀實際銷售時首期保費按“首月3元”收取。
最終,水滴經紀被處以罰款合計100萬元,時任水滴經紀總經理楊光、精算部負責人張強被警告并分別罰款10萬元;微醫經紀被處以罰款 10 萬元,根據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時任微醫經紀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周雪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留意防范相關風險
保險機構因“首月0元”違規受到處罰并非首次。去年12月,在銀保監會消保局對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中,明確安心財險、輕松保經紀、津投經紀、保多多經紀在宣傳銷售短期健康險產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實宣傳(實際是將首月保費均攤至后期保費),或首月多收保費等問題。涉嫌違反《保險法》中“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欺騙投保人”等相關規定。
近年來,在一些網絡場景中,時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費保障”“抽獎獲取”等互聯網保險產品廣告頁面出現,有的消費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險內容、保費繳納等情況下,便被“免費”誘導而投保。“這種營銷引流模式存在誘導營銷、信息披露不當等問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易引發消費糾紛或投訴。”銀保監會消保局指出。
那么,具體來看,“首月 0元”存在哪些風險?對此,銀保監會消保局日前發布《關于防范保險誘導銷售的風險提示》 指出,從保險產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費保障”等宣傳未全面展示保費繳納整體情況,實際上是將保費分攤至后期,消費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費優惠。
從監管要求看,保險險種的條款和費率,應當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批準。“首月0元”類的銷售宣傳行為,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問題。
從營銷方式看,營銷片面強調“首月0元”,卻未對保費繳納整體情況、保險責任等重要內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費者忽視產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廣告界面設置不規范,故意誘導消費者勾選“購買”“領取”“自動續費”等選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避免被“免費”迷惑
對此,消費者在選購保險產品時可因需購買,不被“免費”迷惑,同時知悉保險合同內容,了解條款信息再簽約,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具體來看,在瀏覽保險營銷宣傳頁面時,注意了解發布營銷廣告主體、保險產品承保機構,看清保險產品類型、保障內容和收費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風險保障需求和消費能力選購,不被“免費”營銷宣傳誘導購買了本不需要的產品;如確有投保需求,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對于未能明確展示保險合同條款等重要內容的銷售頁面,不隨意點擊確認;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值得留意的是,就在10月22日,《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發布,按照要求,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分期繳費的、每期繳費金額應一致。不符合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也意味著在產品開發方面,將從源頭上規范了首月“0”元等銷售誤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