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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等 銀保監會擬提升消費者保護水平

    2022-05-20 08:39:59 來源:金融投資報

    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規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提升消費者保護水平

    《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消保審查、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內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機制,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消保體制機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

    具體來看,消保審查機制方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健全審查工作制度,對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營銷宣傳等環節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推出新產品和服務或現有產品和服務的風險特性、違約責任及其他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開展審查。

    適當性管理機制方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普通消費者采取更為審慎的適當性管理措施。

    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

    同時,《管理辦法》規范了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如從規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如在產品設計方面,《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并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復雜的產品;在營銷宣傳方面,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誤導性的宣傳,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在定價公平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等。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等。

    值得留意的是,為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征求意見稿》列出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包括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采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等。

    提升收益與風險特征認知

    此外,《管理辦法》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范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群服務要求、規范營銷催收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從收集、使用、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其中,在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方面,《辦法》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開展消費者日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活動,加強教育的針對性,幫助消費者了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提升消費者對收益與風險特征的認知。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群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信息,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同時要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復呼叫和高頻發送短信等行為。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是在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制定的綱領性文件,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標準。將有利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吉雪嬌)

    標簽: 銀保監會提升消費者保護水平 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 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