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今年的兩會提案涉及多項民營企業關心的話題,他從資深法律專家的角度提出專業化的建議,涉及扎實推動共同富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立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推進慈善信托發展、加快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等方面。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呂紅兵認為,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須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進一步加快法律法規完善。
呂紅兵認為,市場主體從“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應有法律法規的規范、引領和保障。總體而言,我國目前有關市場主體“生”的規范相對健全。但“破產重整”相關內容還是非常單薄,并不能完全適應目前市場上企業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的現實需要。同時,目前我國關于市場主體的立法側重于主體的所有制形式,如全民、集體、個體等,這些立法基本上屬于“特別法”,應以其組織形式為出發點、以法律責任為歸宿點,突出“一般法”概念。例如,不管是國有控股還是民營資本,只要采用了“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都應適用“公司法”。
呂紅兵建議:一是將“破產重整”的內容從破產法中獨立出來,并結合金融市場與并購重組的實踐形成統一的“破產重整法”,以進一步發揮保障債權人和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穩定與良性秩序的重要職能。
二是采用“提取公因式、合并同類項”的方法,強化從組織形式與法律責任角度的立法。依據民法典中有關法人、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相關規定,統籌制定“企業基本法”,突出以營利為目的的自然屬性,并強化企業產權保護;同時以此作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立法、集體所有制企業立法、個人獨資企業立法、合伙企業立法的“一般法”,并對上述這些“特別法”作出系統化的修訂。
“從企業運營過程來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呂紅兵呼吁,“破產重整”應當成為“主角”,作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