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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快資訊丨3瓶啤酒超過保質期一天,店鋪被罰3000元

    2023-06-13 11:15:16 來源:瀟湘晨報


    (資料圖)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安徽冠旋商貿有限公司馬鞍山湖東南路店內3瓶啤酒超過保質期一天,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罰款3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2023年3月30日,執法人員前往安徽冠旋商貿有限公司馬鞍山湖東南路店店內進行現場檢查,于店內酒水冰柜內發現3瓶“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23年3月30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店內只銷售預包裝食品。當事人銷售的3瓶“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為普通預包裝食品,截止執法人員扣押當日,已超過保質期1天,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羅森訂貨系統的店鋪進貨單以及供貨單位營業執照,當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從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共購進24瓶“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購進價格8.9元/瓶。根據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價格標簽,“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售價為16元/瓶。因無法確認當事人已銷售的上述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故本案涉案食品貨值金額48元,無違法所得。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安徽冠旋商貿有限公司馬鞍山湖東南路店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

    該超過保質期的“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為普通預包裝食品,且該“喜歌1664白啤酒”僅超過保質期一天,本案貨值金額48元。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第四章第一節【122】中:“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裁量基準第【116】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第四章第一節【116】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涉案物品不屬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的;”的規定。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喜歌1664白啤酒”(灌裝日期:2022年3月29日,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330ml,5%vol)3瓶;

    2.罰款3000元。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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