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灣區人民政府網站近日發布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十四期)。信息顯示,龍灣區2家農貿市場3家水產、蔬菜攤檢出不合格食品。通報主要內容如下:
【資料圖】
一、根據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FL23021726,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興農貿市場粹剛水產攤。
2.食品名稱:鯽魚。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2-28。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并能積極配合調查,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80元,并處以罰款3000元,上繳財政。
二、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FL23021651,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興農貿市場劉中要蔬菜攤。
2.食品名稱:長豇豆。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2-27。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倍硫磷。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一年內累計二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其行為存在從重情節。同時,鑒于當事人售出的這批不合格農產品數量有限,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發布不合格農產品召回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綜上所述,本著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后作出裁量決定”, 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本局決定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4元,并處以罰款3200元,上繳財政。
三、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FL23021712,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興康二農貿市場張月柳蔬菜攤。
2.食品名稱:山藥。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2-25。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犯,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發布不合格農產品召回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44元,并處以罰款3000元,上繳財政。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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