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印發《長沙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全市公租房建設、運營管理及保障對象資格申請審核等進行明確規范。指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符合條件的市民如有申請公租房需要,可直接向當地住建部門或社區、街道咨詢,申請、審核、配租等環節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申請、分配、使用、管理、退出及補貼發放,適用本《辦法》,湖南湘江新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可參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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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符合什么條件?
《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配套建設好水、電、氣、路、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或集體宿舍,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
那么,公共租賃住房該如何申請?
《辦法》指出,凡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人員)須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非本市戶籍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為工作單位所在地)提交住房保障申請表和申報資料,街道辦事處負責收件并進行資格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初審完成后交由各區縣(市)住建部門完成資格審核并公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已婚或離異、喪偶帶子女的,須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其配偶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或指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在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服義務兵役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隨撫養人共同申請,已成年子女由其選擇隨父或隨母申請。
另外,租賃補貼遵循“租房則補、不租不補”原則,租住直管、自管公房、寄住或借住親屬住房不屬市場租賃住房行為。租賃補貼和長沙市其他人才安居 (租房、購房) 政策不得重復享受。補貼標準按照保障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具體來看,住房租賃補貼從申請人取得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開始計發,每季度發放1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發?,F行低保家庭、城區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分別為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積為15平方米,1個家庭保障面積總和不超過60 平方米;補貼資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補貼資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300元的補足300元。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均不收取費用
《方案》還規定,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70%(即最高限價) 和“合理分檔、差別租金、梯度保障”原則,分類分檔確定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根據實際動態調整。園區、開發區以及用人單位等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在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范圍內自主確定。
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后不參加選房、連續2次放棄所選住房、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房手續或辦理交房手續后未在 6個月內入住的,視為主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辦法》顯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各區縣(市)每年對保障對象資格復核一次。保障期內,保障對象因家庭人口、戶籍、住房、收入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縣(市)住建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停發租賃補貼或限期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值得提醒的是,住建部門從未將公租房保障資格審核業務授權委托給第三方,任何單位(公司)和個人無權代為辦理此類業務。符合條件的市民如有申請公租房需要,可直接向當地住建部門或社區、街道咨詢,申請、審核、配租等環節均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大家切勿相信任何單位(公司)或個人關于代辦公租房業務的不實宣傳,謹防上當受騙。如發現中介機構等第三方違規收費代辦公租房業務,請及時向市場監管、住建、公安等部門舉報。
瀟湘晨報記者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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