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
【資料圖】
定
市監處罰〔
2023
〕
53
號)。內容顯示,定州市中山綠洲幼兒園因不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被罰款5000元。處罰信息如下:
當事人:
定州市中山綠洲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食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13068260000029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區楊莊子社區中山綠洲小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王榮平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1324xxxxxxxxxxxxxx
2023
年3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
定州市西城區楊莊子社區中山綠洲小區的
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我局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限七日內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給予警告的當場處罰決定(決定書文號:定市監當罰[2023]
0000102
號)。2023年 3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再次對定州市中山綠洲幼兒園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主管局長批準于2023年3月23日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定州市中山綠洲幼兒園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直至我局執法人員對其查處之日,仍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證據二:2023年3月13日,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事實;
證據三:當場處罰決定書,證明當事人收到當場警告處罰的情況。
證據四:2023年3月23日,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我局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事實。
證據五:2023年3月28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事實。
以上證據分別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3
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市監聽告[2023]西城01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屬于未按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具有從輕情節。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
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從輕實施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綜上所述,決定對當事人罰款合計5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收款人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197409612011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罰沒許可證號:05040019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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