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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偷越國境案,以被告人毛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毛某伙同章某、吳某(已判決)經過事先商量從湖南省長沙市黃花機場乘飛機到達云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市,由毛某聯系“蛇頭”。三人在沒有合法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由“蛇頭”領路通過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方式偷越我國國境進入緬甸國境。2021年7月,毛某通過云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市勐龍鎮曼棟邊境返回中國境內,景洪市公安局對其處罰款1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毛某與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毛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建議對被告人毛某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書,對被告人毛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毛某宣告緩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舒暢 呂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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