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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近日作出行政處罰。寧波匯茂包裝印務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受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海文廣旅體罰字〔2023〕4號當 事 人:寧波匯茂包裝印務有限公司2023年3月2日9時38分許,寧波市海曙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亮證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當事人上述經營行為已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未建立承印驗證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的違法行為要求其責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寧波市海曙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2023年4月10日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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