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金山網訊?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會選擇婚后隨配偶一起在“自家”公司工作。然而,夫妻感情破裂后,原本模糊、不規范的管理用工極易引發勞動關系糾紛。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鄭女士將婆家開設的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和賠償各類損失共計37萬余元。
案情顯示:2004年3月,鄭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兩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冊成立的公司工作,鄭女士主要負責財務等內勤管理,丈夫主要負責合同簽訂等對外事務。自2018年下半年起,鄭女士與丈夫感情產生隔閡,夫妻關系不睦。之后,男方責令鄭女士移交公司的會計資料等,鄭女士再未到公司參與事務處理。鄭女士稱,該公司自房屋開發及銷售沒有實質性進展,便開始拒絕認可自己的員工身份,對其工作也不再進行安排,公司此舉等同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雙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勞動關系,鄭女士作為家庭成員而參與家庭經營公司的相關工作,并且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著被告公司的資金,對公司資金的支配權均由其完成,公司從未向其發放過工資,鄭女士并非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女士雖自2004年后在被告公司參與相關工作,但其與配偶共同參與被告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自主決定,工作時間長達十幾年卻從未領取任何工資報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資金直接從公司支取,家庭收支、個人收支與被告公司財產并無嚴格區分,因此其并非以勞動者的身份參與工作。鄭女士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更不存在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事實,因此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應地,鄭女士主張被告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社會保險損失、住房公積金損失,以及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工資等請求,因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鄭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鎮江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案中,鄭女士沒有像普通勞動者一樣在公司工作,與公司約定勞動時間、工資以及各項權利義務,其不是以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亦無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雙方不存在財產和人身上的依附關系。因此,鄭女士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幫助管理公司,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并不成立。(吳安娜 翟進)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