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印發的《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汕人社發〔2017〕15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為幫助解決勞動者因欠薪引起的臨時性生活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經綜合評估,該辦法不做修改,繼續實施,再次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一、《辦法》背景
為解決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等情況下造成勞動者臨時生活困難,2016年9月修訂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2017年12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汕人社發〔2017〕15號),明確要求市級及各區縣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
(資料圖)
二、《辦法》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二)《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汕人社發〔2017〕15號)。
三、內容說明
(一)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定義
欠薪應急周轉金是指政府為解決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而墊付的用于勞動者生活費的應急周轉資金。
(二)欠薪應急周轉金的主體和額度
欠薪應急周轉金由市、區(縣)兩級人社部門設立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額度標準為:市本級400萬元,區(縣)200萬元,各街道(鎮)分擔比例由各區(縣)自行確定。
(三)欠薪應急周轉金的使用范圍
1.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隱匿、逃匿,導致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一時難以清償且影響其生活的;
2.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現有資產足以償付拖欠工資或部分拖欠工資但短時間內難以變現,致使勞動者被拖欠工資難以清償而影響社會穩定的;
3.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其它因欠薪需要應急墊付生活費的情形。
(四)明確墊付數額
原則上按照我市當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數額一次性墊付勞動者生活費,墊付月數最長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經人社部門批準,可適當提高墊付標準。
(五)欠薪應急周轉金啟動程序
1. 周轉金墊付審批按本規定程序填寫《汕頭市欠薪應急周轉金審批表》。《應急周轉資金墊付簽收表》作為會計記賬的原始憑證。
2.勞動者應當在收到墊付欠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墊付的款項。逾期未領取的,視為勞動者放棄領取墊付款項的權利。
(六)欠薪應急周轉金償還及追償程序
1.周轉金墊付后,由各級人社部門負責追繳,可通過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償還周轉金墊付款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資產到位或拍賣所得資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償還周轉金墊付款項。用人單位破產的,從企業破產財產中優先償還周轉金墊付款項。
2.法院、公安、司法、住建、市場監管、總工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人社部門對周轉金墊付部分的追繳工作。
(七)欠薪應急周轉金允許核銷情形及核銷程序
周轉金墊付后,因用人單位不具備償還能力、用人單位主體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墊付資金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額收回的,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每年在年終決算前,逐筆填報《汕頭市欠薪應急周轉金核銷審批表》,連同墊付生活費的原始簽收表復印件,經人社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核銷,并抄送財政部門備案。
(八)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
人社部門每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送周轉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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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汕頭市財政局關于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