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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網-十堰頭條訊 記者 何利 報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仍有人心存僥幸,最終觸碰法律紅線,受到法律制裁。12月28日,竹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曹某醉酒駕車找人頂替,被判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5月9晚,被告人曹某在酒店與朋友吃飯并飲酒,后駕駛小汽車在某路段撞向路邊,造成路肩、路燈等多處公共財物損毀。事故發生后,曹某心生懼意,同時擔心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為逃避法律追究,便打電話叫其朋友程某趕到現場冒充開車司機,并謊稱自己只是隨車乘客。
在公安機關的后續調查中,曹某、程某二人供述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迫于法律震懾,曹某不得已承認了自己發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頂替的事實,經血液檢測,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9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雖未逃離現場,但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找人“頂包”的行為,應當視為脫逃,遂依法認定曹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曹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應當從重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罪責相適應的上述判決。而抹不開面子,替曹某頂包的程某也因觸犯法律受到公安機關相應處罰。
法官提醒
酒駕違法、醉駕犯罪,任何時候都不能當“酒司機”,否則必將付出沉重代價。出現犯罪行為,不能心存僥幸,積極配合調查、接受處罰。如果得知身邊有親人朋友涉嫌犯罪,一定不要試圖包庇袒護,應當耐心勸告親友盡早投案自首,依法獲得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