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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揚州12月28日電(通訊員孫百爽 高彩云)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近日,經江蘇省寶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4年至2017年間,趙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多次向張某借款,共計人民幣55萬元。后趙某未按期足額還款,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 2019年1月18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趙某經營的合作社,并于同年4月28日判決趙某償還張某借款人民幣55萬元及相應利息,合作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趙某未履行上述判決,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執行過程中,趙某以約60萬元的價格將合作社轉讓給他人,并將轉讓款用于清償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致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經法院審理認為,趙某負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義務,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其近親屬已與張某達成還款協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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