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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認知里,“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但如果父親突然去世,是“父債子還”呢,還是“人死債消”?近日,薊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以案釋法,詳解其中法律原理。
天津北方網訊: 在很多人的認知里,“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但如果父親突然去世,是“父債子還”呢,還是“人死債消”?近日,薊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以案釋法,詳解其中法律原理。
在一起案例中,薊州區某村村民王某以工程需用資金為由,向李某借款,雙方約定到指定期限還清。之后,王某償還了李某部分欠款,但剩余欠款經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找王某就剩余欠款部分出具欠條作為憑證。后王某因意外身故,李某為追回欠款,到法院起訴王某繼承人償還。經法院審理,王某家庭成員對欠款一事均知曉且認可,同意償還。雙方在承辦法官主持下,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由王某繼承人分批次償還李某剩余欠款。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張某經營農藥化肥等農資產品批發零售業務,吳某生前多次從張某處賒購農藥化肥等產品,并于2021年1月為張某出具欠條一份。2021年12月,吳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家屬拒絕償還貨款,張某遂具狀起訴。經庭審調查,吳某家庭成員均稱未繼承吳某任何遺產,原告張某亦未舉證證明吳某留有遺產,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子女繼承遺產的,那么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及個人債務;超過的部分除自愿償還外,不承擔償還責任;子女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由此觀之,“父債”是否需要“子還”,主要看子女是否繼承父母的遺產,只有繼承遺產,才會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津云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