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同志:
您好。我今有一件急事咨詢,請務必盡早回復。
我是一家企業的老員工,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8800元。前不久,人事經理找我談話,說我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企業不再與我續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對于企業的“無情”,我只能表示理解,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我與企業發生了爭議。我在2008年之前,服務于同一集團下的另一個單位,共有8年工齡。2008年后,我當時服務的單位倒閉了,集團將我的勞動關系轉移到現單位,我認為我的調動是集團所為,工齡應該整體算,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應該“從頭至尾”算。但現在的企業認為,他們只認在他們企業的工齡,其他一概不認。
請問,我與單位誰對誰錯?
鐘建國
鐘建國:
您好。
2008年,《勞動合同法》開始施行,至今已有越來越多的職工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好現象,但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勞動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地域性特點,有許多法律的運用,需要看時效,經濟補償金就是其中之一。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你的勞動合同即將期滿,亦無不續簽之念,用人單位主動找你,要求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你在2008年之前有8年工齡,2008年之后在同一企業工作至今。你現在服務的企業只認你的本企業工齡,是有問題的。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當時是由集團從其下屬另一個單位安排到現在的企業工作,這種安排是組織決定,當然你也是同意的。所以,只要當時原用人單位沒有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現在就可以連續計算。但切記,《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開始施行的,在此之前,終止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的經濟補償金可以“從頭至尾”計算,而如果是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起算。
(據勞動報消息 趙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