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黃于2015年4月20日入職某公司,任服裝高級跟單員。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小黃每月工資為8200元。
2021年3月,某公司以小黃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害”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小黃認為公司以此為由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屬于合法解除,故向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資料圖)
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支付小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400元。
某公司對該仲裁裁決結果不服,起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某公司主張因小黃在職期間疏忽訂單品質管理,導致客戶向公司索賠99379.8美元。另外,因小黃工作疏忽大意,將生產制造單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公司損失8萬余元。公司以小黃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害”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屬合法解除。小黃辯稱,某公司的損失實際為兩部分,疏忽訂單品質管理是因為春節期間趕貨導致品質做工控制不力,應當是其他部門所致,自己僅為跟單員,不負責服裝品質做工;關于面料品質問題,自己是按照客戶發送郵件中關于產品面輔料的要求制單,客戶產品面料錯誤并非自己造成。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
原、被告均確認被告作為服裝高級跟單員的工作內容包含服裝面料的審核、監控走貨階段的風險等,法院對此亦予以確認。
首先,原告主張被告在職期間疏忽訂單品質管理,但其提交的郵件證據內容主要為被告發現衣服品質存在問題后的多方溝通過程,未能體現被告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過失,亦未能證明服裝做工控制不力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
其次,原告主張被告錯誤填寫生產制造單資料,但其提交的查貨報告主要內容為圖片,圖片僅顯示服裝的款式及顏色,未能體現面料的性質與數量,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錯誤填寫行為并直接導致客戶產品面料成分出現錯誤。
綜上,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被告在職期間疏忽訂單品質管理、將生產制造單資料填寫錯誤導致原告賠償客戶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于法無據。被告對仲裁裁決確認的“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400元”無異議,故原告應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98400元。
綜上,福田區法院判決: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小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400元。
宣判后,原告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勞動關系也漸漸變得復雜多樣,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矛盾,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與企業的發展。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最嚴苛的處罰措施,理由應當合法合理,以勞動者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提供有效的證據,否則不能認定為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明確了涉案公司對其所主張的員工在履行勞動義務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且因此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有效地向社會公眾傳遞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系平等主體的理念,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行使自己的管理權限,有利于構建用人單位及勞動者之間和諧的勞動關系。
來源:福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