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8月16日,青島一位市民“購房遇到‘高公攤’”事件再次引起公眾關于公攤面積的討論。
網友們觀點各異,有的表示公攤不合理,強烈呼吁取消公攤;有的認為,大家反感的不是公攤,而是購房時開發商不說實話,導致不知道自己買到的實用面積到底是多少。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向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表示,目前鄭州市沒有規定在售樓盤需要公示樓盤的具體公攤面積,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規定需要有準確的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近50%?專家:應列入問題樓盤
近日,據媒體報道,青島市一居民全款購入當地某小區一套總面積為110.25平方米的住宅。然而在收房時,卻發現套內實用面積僅有61平方米左右,主臥甚至無法放下一張雙人床。該市民表示,在購房時銷售人員稱公攤面積約30%,可到交房時公攤面積卻高達46%。
該事件一經報道再次引發了公眾關于公攤面積的討論,有網友表示,其實大家并不是反感公攤,而是開發商總是拿公攤說事,有些開發商在銷售時還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都無法得到保障。
根據相關規定,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一是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二是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此次樓盤公攤面積已經突破了常規思維,是很夸張的,購房者也難以接受。”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在接受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嚴躍進認為,住房問題關系到購房者的購房成本和居住價值,類似高公攤、低得房率的現象,相關部門需進行嚴加監管,對一些實際得房率明顯偏離正常水平的樓盤要進行系統梳理,尤其是要防范房企營銷人員各類虛假的、誤導的、含糊的或有歧義的營銷,導致購房者放松警惕和疑問,最終在購房中面臨各類問題。
鄭州購房如何查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知情權,是購房者買房時的重要權益。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通過多個鄭州市在售樓盤信息網站查詢,均無法查詢到“公攤面積”這一準確數字。隨即,記者聯系了目前鄭州市面多個在售樓盤項目,在咨詢得房率時得到的回答基本一致,均為“得房率大約為×%(一個數字)”。
然而,一個模棱兩可的百分數只是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向購房者介紹的信息,并非權威、準確的公攤面積,對于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購房者來說,極易在此環節出現問題。
一位鄭州市房地產資深從業人士向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透露,目前公攤面積這一信息,有些開發商會在售樓處公示,但也是放在較不顯眼的位置,而有的開發商則選擇不予公示。“一般購房者買房時進行咨詢,銷售人員也只會給出一個大約區間,無法給出精確的公攤面積。”
目前鄭州市沒有規定在售樓盤需要公示樓盤的公攤面積,且由于一個項目中可能存在多種業態,樓棟和樓棟之間公攤面積都會不一樣,不過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會顯示該套房源具體需要公攤的面積數字。
涉公攤面積權益受損怎么辦?律師: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協議
購房合同中公攤面積到底是如何顯示的?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采訪到鄭州市一位已購房的市民李磊(化名),其表示,在買房時詢問過公攤面積,但銷售人員只說了個得房率75%左右,確定購房簽訂購房合同時也簽得很快,沒給留出仔細看合同的時間。
據李磊介紹,其當時購買的是一套建筑面積約88平方米的小三房,總高34層。根據其提供的購房合同顯示,該套房源具體面積為87.53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65.86平方米,公攤建筑面積21.67平方米,通過計算可以得出,該套房源得房率為75.2%。
在公攤面積制度沒有取消之前,結合目前鄭州市高層住宅普遍得房率,該套房源得房率約75%屬于高層住宅正常得房率范圍區間。
那么,如何避免出現類似青島市民買到公攤面積近50%的房子?購房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國銀房產律師團隊主任律師李續杰表示,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房屋銷售時,是否應將公攤面積及占比進行公示,法律上對此未做規定,建設部《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和《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公攤面積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對是否應該公示,沒有明確做出規定。
然而,在公眾知情權方面,各地做法并不相同。
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建商品房轉讓應當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第三十五條更是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宅之前,應當公示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和下列分攤情況:
(一)被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
(二)參與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商品房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分攤系數;
(三)不分攤的共用部位。共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情況經公示并與第一個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更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預購人簽訂的預售合同中應當附有上述經公示的共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內容。其他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情況。
如果購房者遇到開發商虛假宣傳該如何合理維權?李續杰表示,開發商虛假宣傳,謊報公攤面積,購房者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查處其虛假宣傳的行為,購房者是否有權選擇退房,則要視具體事件的情況決定。
李續杰認為,當前公攤面積制度有利有弊,綜合來看是弊大于利,特別是后期取暖費、物業服務費都是按照總建筑面積來計算費用,目前部分城市已經取消了這一制度,從全國層面上來看,取消這一制度是完全有可能的,從提振樓市這個角度來看,也有必要取消這一制度。
那么在這一制度未取消之前,建議購房人在購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公攤面積的具體含義,必要時可以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簽訂補充協議,就公攤面積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進行補充約定,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李斯琦實習生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