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務代償巡河318天
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贛州辦結
(資料圖)
首例以勞務代償民事公益訴訟案
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判決,采用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補償。判決被告肖某某以勞務代償巡河318天的方式,賠償因其非法捕撈活動對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損失73151.2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事件回顧
據悉,肖某某系贛州章江河段楊梅渡大橋至飛龍大橋的河面清潔工作人員。從2020年1月開始,肖某某在下班后會使用漁網在該河段捕魚并售賣。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并實施《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電毒炸等三十二種漁具和捕撈方法的通告》,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三層刺網等漁具進行捕魚。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間,肖某某仍使用三層刺網捕魚并售賣獲利。2021年10月26日,公安機關將肖某某抓獲,并當場扣押作案用漁網9副。經鑒定,為單股綜絲材質的三層刺網,屬于禁用漁具。
案發后,贛州經開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肖某某非法捕魚的行為破壞了漁業生態平衡和水生態環境,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補償,經認定,肖某某非法捕撈活動對章江流域水生生物造成的損失為73151.2元。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了解到,肖某某家庭收入較低,缺乏經濟賠償能力,且肖某某并無犯罪前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基層組織及其所在單位均反映其為人老實和善,日常能夠做到遵紀守法,為兼顧恢復性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檢察官萌生了對肖某某探索適用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方式修復受損生態的想法。
今年4月,贛州經開區檢察院對該案舉行聽證會,邀請行政機關、律師、村委會代表等作為聽證員。考慮到當事人肖某某的實際情況,各方最終一致同意本案采用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補償,并形成初步生態修復方案。5月,檢察院辦案人員走訪了章江河流域的水上環衛所、肖某某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及基層組織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征求關于勞務代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經多方聽取意見建議,并結合外地經驗做法和實際情況,明確了勞務代償的內容、時間、日常監管、監督以及未履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6月16日,該案在贛州經開區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在依法追究肖某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處被告肖某某以勞務代償巡河318天的方式賠償生態修復費用73151.2元,內容為對章江河流域的河面進行垃圾清理、巡視并報告破壞河域生態資源違法行為;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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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南日報
編輯:郭媛媛
復審:馮星星
審簽:邵平
監制:吳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