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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供銀行卡幫詐騙團伙洗錢
兩男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獲刑
近日,蘇某、黃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達爾罕社區公開審理,30余名社區群眾旁聽庭審。法院當庭宣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蘇某、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各并處罰金5000元,對違法所得及扣押的財物予以追繳、沒收。
2021年底,康巴什區居民張某接到一名自稱某交易公司客服人員的電話。電話中,客服人員宣稱有高額回報的股票理財產品,張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加入了客服人員介紹的股票講課群,并下載了名為“比爾克”的軟件進行投資理財。然而,張某投資的錢實際上都轉入了一詐騙團伙(另案處理)的銀行卡里,并迅速被轉到其他銀行賬戶。直到今年初,張某發現不能在該軟件提現,這才意識到上當受騙,立即報警。此時,他已累計投入300余萬元。
蘇某、黃某便是其中兩名提供涉案銀行卡的人。2021年12月底,還在讀大專的黃某想通過做兼職賺些零花錢。很快,他被一個招聘信息吸引住了眼球:“只需要收集、提供銀行卡給大老板們走賬,就能以走賬流水2‰至3‰的比例獲取好處費。”他立即申請加入,并按照要求收集、提供銀行卡。后來,黃某得知銀行卡內流入的資金為“殺豬盤”詐騙所得錢款,但仍未停止提供銀行卡。不僅如此,黃某還找到朋友蘇某,向其許諾,只要用蘇某的銀行卡走賬成功,就向其支付2000元的報酬。蘇某明知這一行為是在幫助犯罪團伙洗錢,卻依然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黃某。
據了解,蘇某提供的銀行卡共涉及2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其中就有張某被騙的部分錢款。今年1月20日,蘇某、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月25日,康巴什區檢察院對蘇某、黃某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依法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認為蘇某、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5月24日,該院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蘇某、黃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