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
您好!我有兩段婚姻,與前妻有一個女兒,后與前妻離婚和現任妻子結婚,婚后又有了一個兒子。我的父母健在。自己多年做企業比較拼命,積累了一些財富,有股權、多處房產,還有些金融資產。最近幾次體檢后,發現身體狀況不太好,個人覺得家庭關系比較復雜,女兒和兒子都還未成年,擔心身后前妻和現任不能妥善溝通處理好遺產繼承,想請教您如何能夠妥善處理好我擔心的身后事?
北京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我很能理解您的心情和顧慮,您的擔心也是情理之中。建議您首先盡快通過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將您身后的遺產分配意愿明確落實,同時在遺囑中特別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妥善處理及推進您真實的傳承意愿和安排。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
遺產管理人,是指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保存和管理的主體;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價值越來越高,財產的形式和權利內容也越來越復雜多樣。原《繼承法》沒有遺產管理的相關制度,存在遺產分割前已經占有遺產的人轉移、隱匿、私分、侵吞遺產,侵害其他繼承人或者遺產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基于社會現實和當前國情,遺產管理人應運而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簡單來說,遺產管理人是按照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繼承人共同擔任、住所地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的順序產生。最終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選任存在爭議的,由法院指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該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綜上,王先生您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您信賴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由該遺囑執行人作為遺產管理人。這個人可以是您的兄弟姐妹、您的好友同事,甚至是您信任的律師,都可以。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數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可見,法律賦予了遺產管理人上述職責,實踐中需要注意如下幾點:清理遺產是為了確定遺產范圍,制作遺產清單為遺產的實際分割、執行提供基礎;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應注意要向全體繼承人,防止出現損害部分繼承人權利的情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時,首先需要確認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其次需要清償稅款和債務;在清償完稅款和債務后,如果還有剩余財產,應當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使分割后的遺產為各個繼承人所有,這是遺產管理的最后一個步驟。
綜上,王先生如明確指定了遺產管理人,那么未來會有一個您非常信賴,且享有法定職責的人,按照您生前的真實意愿,負責處理您遺產繼承的各項程序。在遺囑中,建議您將授予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清晰列明,以妥善處理您所擔憂的各繼承人之間可能的紛爭與相互的不配合,保障繼承人合法繼承權的最終實現。
律師小結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置不僅是法律完善的需要,更彰顯了時代價值,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項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確保被繼承人遺產安全,確保遺產分配的妥善與公平,最大程度地實現被繼承人的遺愿,更有利于傳承優良家風,實現家庭成員、社會成員的和諧共處。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慧敏)
(責編:趙欣悅、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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