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多年,我得了癌癥,她偷偷提了一大筆錢,我治病的錢都沒有了,太寒心了,我要跟她分財產!”近日,浙江紹興上虞區的孫先生在未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下,以妻子陳女士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將妻子起訴到法院。近日上虞法院作出判決,同意分割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陳女士給孫先生支付款項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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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與陳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平時各自均在外打工,聚少離多。
2021年6月,孫先生確診患癌癥后開始住院化療,陳女士從外地回家照顧孫先生。孫先生因病治療已支出醫療費11萬余元,但后續還需大量治療費用。
“我原本指望還有20多萬的存款用來治病,誰想到我生病前后這段時間,她提取夫妻共同財產21.5萬元銀行存款,還說用在旅游、還款和家里開銷。”孫先生因后續治療所需費用無著落,將妻子陳女士起訴至上虞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上虞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作為孫先生的配偶,負有法定扶養的義務,卻在孫先生患重大疾病后,短時間內取現大額銀行存款,且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款項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嫌疑。
現孫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經綜合考慮陳女士銀行款項支取的數額、陳女士為孫先生支付部分醫療費及日常支出,法院一審判決同意分割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陳女士應支付孫先生款項80000元,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負擔、進行生產和日常消費的重要保障,也是夫妻權利義務得以實現和履行的物質基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為有效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特殊情形下可以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姻中財產受到損害的、弱勢一方在法定情形下有權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更好地保障夫妻弱勢一方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夫妻本是同林鳥,困難臨頭時更應凝心聚力、守望相助,共同建設和諧家庭。
瀟湘晨報綜合上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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