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上市公司在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經理層治理方面具備明顯優勢。
為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公司治理水平,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昨日,在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由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會主辦的第五屆中國(深圳)公司治理高峰論壇在深圳舉行。會議采取線上和線下結合方式進行,包括80余家獲獎上市公司代表在內的180余名嘉賓現場參加了會議。
在論壇上,南開大學講席教授、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長李維安率領的公司治理評價課題組聯合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會發布了《大灣區上市公司治理評價報告(2021)》(以下簡稱《評價報告》),這是雙方繼2017年-2020年連續四年發布《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評價報告》之后,首次將評價范圍擴展到大灣區上市公司(不包括注冊地位于港澳的上市公司)。在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經理層治理方面,大灣區公司具備明顯優勢。
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占比超六成
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重要的經濟中心,深入推進大灣區城市群公司治理建設,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開展大灣區上市公司治理評價,準確地把握大灣區上市公司治理狀況,是進一步提升大灣區公司治理水平的前提。
《評價報告》根據信息齊全以及剔除異常值兩項原則,考慮金融機構治理的特殊性,單獨設立金融業板塊。《評價報告》最終評價樣本共包括601家上市公司,其中,主板151家,中小企業板219家,創業板190家,科創板29家,金融業板塊12家。
從樣本行業分布情況來看,制造業上市公司數量為393家,所占比例最高,達到65.39%;其次為信息傳輸、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上市公司數為58家,所占比例為9.65%。按控股股東性質劃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126家,占比20.97%;民營控股上市公司有386家,占比64.23%,遠高于北京市(52.77%)、上海市(51.78%)和全國(59.99%)民營控股上市公司比例。
公司治理總體水平較高
《評價報告》顯示,2021年大灣區上市公司治理指數平均值為64.54,與全國64.05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相比,大灣區上市公司總體治理水平較高。
從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的六個維度而言,股東治理指數、董事會治理指數、經理層治理指數高于京津冀、長三角和全國平均值,信息披露指數高于全國平均值,但低于京津冀、長三角;利益相關者治理高于長三角和全國平均值,但低于京津冀;監事會治理指數則表現欠佳,低于長三角、京津冀和全國平均值。
從治理等級分布來看,大灣區公司治理水平整體優于全國平均水平;2021年達到較高治理等級的上市公司有505家,占全樣本的84.03%,高于全國范圍內處于該等級的公司比例(82.46%)。
分行業來看,2021年評價排名中,金融業以及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治理水平較高;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以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治理水平較低。控股股東性質不同,治理水平也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大灣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指數高于民營控股上市公司。
監事會治理指數仍有待提升
大灣區上市公司在獨立性和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表現較好,董事會治理指數為65.18,高于全國平均值。
在董事薪酬、董事權利與義務方面,大灣區上市公司具有優勢,但董事會組織結構和董事會運作效率偏低。在董事會組織結構方面,大灣區上市公司平均設立3.97個董事會專業委員會,低于全國平均值4.01;在董事會運作效率方面,大灣區上市公司兩職合一比例為39.20%,高于全國32.29%的平均值。
值得注意的是,大灣區上市公司監事會治理指數較低,監事會規模結構、勝任能力是短板。大灣區上市公司監事會治理指數為58.99,低于全國平均值。主要表現在88.68%公司的監事會僅僅滿足監事會規模和構成比例的最低要求,其中96.86%民營企業中監事會規模僅為3人。在勝任能力方面,大灣區上市公司在監事年齡結構、專業背景結構等方面表現較差。應進一步完善監事會的規模結構,適當增大監事會規模,優化年齡和專業背景結構,盡可能選任具有財會背景的監事,提升監事會勝任能力。(深圳特區報記者 熊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