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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策氣體與豐盛環保:一面對簿公堂 一面合作愉快

    2021-09-18 09:34:25 來源:證券市場紅周刊

    在《紅周刊》此前發布的《久策氣體原材料漲價蠶食利潤,募投項目產能消化有壓力》一文中,記者曾提到久策氣體營收增速大幅下滑,原材料價格直線飆升,盈利能力存在下滑之憂。而除了此前文章中談到的問題,久策氣體全資子公司在報告期內還與失信大客戶關系復雜,兩者之間一邊對簿公堂,另一邊又緊密合作。

    深陷失信客戶泥潭,連年訴訟難脫身

    2018年初,久策氣體全資子公司金昌久策工業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昌久策”)向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盛環保”)立即支付未履行的合同金額。

    自此開始,金昌久策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如今金昌久策上千萬的壞賬損失已躺在財務報表中,而雙方還一直陷在上訴、重審死循環之中,案件至今未結。

    金昌久策與豐盛環保合同糾紛案件是由久策氣體子公司金昌久策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金昌久策是豐盛環保30萬噸合成氨、30萬噸尿素生產線的惟一管道空分氣體供應商。因特殊原因,豐盛環保突然宣布停產,并于2015年2月12日書面通知金昌久策公司停止供氣。直接導致金昌久策在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間無法按原計劃向豐盛環保供氣。

    一審中,金昌久策要求被告豐盛環保支付加工費3112.19萬元、違約金1190.39萬元,共計4302.58萬元,但法院認為:豐盛環保停產期間未使用金昌久策氧氣的行為雖屬違約,但導致豐盛環保違約的原因為其自身所無法控制的,屬雙方約定免除甘肅豐盛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法院對金昌久策要求豐盛環保支付停產期間加工費及滯納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同時雙方約定的滯納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金,約定的金額過分高于豐盛環保逾期付款造成金昌久策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豐盛環保向金昌久策支付前期拖欠的加工費865.23萬元,支付違約金174.17萬元,共計1039.40萬元,很顯然,這一金額要遠低于金昌久策預期的訴求的4302.58萬元。

    因此,金昌久策選擇上訴,在二審中,金昌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中對于被上訴人豐盛環保的違約行為是否屬于案涉《加工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存在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的問題,原判決書撤銷重審。

    重審后,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產期間,按雙方約定的最低年供氣量3841萬標方計算,該期間的加工費為2211.46萬元。

    豐盛環保以內蒙古太西煤集團金昌鑫華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華焦化公司)生產焦炭的廢氣為原料,而無法以其他方法取得原料氣。原料氣是與電力、能源、交通、公用設施作用相當的生產要素,豐盛環保無法控制取得上游企業的原料供應,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料氣短缺屬于案涉加工合同6.3條約定的免責事由,豐盛環保因此不承擔按最低年供氣量3841萬標方支付加工費的違約責任。

    因此,在2019年12月,法院判決豐盛環保仍向金昌久策支付前期拖欠的加工費865.23萬元,違約金增至546.15萬元,同時支付按日利率0.05%計算的2018年1月1日至該加工費清償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至此,該訴訟自立案起已接近兩年。

    很顯然,對于二審的結果,金昌久策是不滿意的,于是其選擇再次上訴至金昌市高級人民法院。而在此次庭審中,法院認為豐盛環保因案外人鑫華焦化所供焦爐氣的停產減量而停止使用金昌久策氧氣,不屬于案涉加工合同6.3條約定的免責事由,其應當向金昌久策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在庭審中,法院同時指出,停工期間,金昌久策公司并未實際加工氧氣,此情形下,若仍按正常加工期間的氧氣加工費用予以支付,不符合本案實際。另一方面豐盛公司在金昌久策未違約的情況下,單方停止使用金昌久策加工的氧氣致其停產并遭受損失,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應支付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獲得的預期可得利益。

    此情形下,參考案涉加工項目在該停工時段的正常加工費,以20%利潤率為標準計算該預期可得利益,計算出金昌久策在停工期間的預期可得利益為449.36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豐盛環保向金昌久策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停產前加工期間)的加工費865.23萬元,支付該加工費2017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546.15萬元,支付按日利率0.05%計算的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豐盛環保支付金昌久策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產期間的加工費449.36萬元,另加該款項按日利率0.05%計算的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幾經上訴,最終的審判結果都遠未達到金昌久策的要求:加工費和違約金共計4千余萬元。

    兩次不服,兩次上訴,金昌久策可謂堅持不懈,在此次判決書公布后,金昌久策第三次提起訴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2021年2月2日,金昌久策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發的《受理通知書》 ((2021)最高法民申945號)。

    在持續上訴過程中,久策氣體子公司一直未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那么這到底是“身正不怕影子斜”堅守自身合法權益,還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以合同違約為由想不勞而獲呢?不管如何,這場馬拉松式的訴訟最終還得最高人民法院給出最終判決。

    一面對簿公堂,一面合作愉快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雙方在訴訟期間仍屬對立面,而久策氣體在財報中也對案件涉及的相關應收賬款1447.07萬元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可有意思的是,雖然扯皮官司仍在持續,但雙方的合作卻依然在進行著。隨著豐盛環保在2017年下半年逐步復產,雙方之間仍保持著正常的業務往來,每年都千萬元左右的銷售往來(見附表)。

    附表 久策氣體針對豐盛環保復產后的銷售金額

    金昌久策與豐盛環保是簽訂了長期業務合同的。早在2010年10月1日,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化公司”)就與久策氣體簽訂加工合同,約定:久策氣體在河西堡鎮化工循環經濟產業園為金化公司20萬噸合成氨、30萬噸尿素配套空分項目提供氧氣和氮氣,金化公司負責向福建久策公司提供建設用地,并向福建久策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所需雙回路電源、凈化冷卻水。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但在2012年3月15日,久策氣體、金化公司、金昌久策、豐盛環保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金昌久策代替久策氣體、豐盛環保代替金化公司執行原合同。金昌久策也由此成為了豐盛環保30萬噸合成氨、30萬噸尿素生產線的唯一管道空分氣體供應商。

    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豐盛環保因故停產,在此期間,金昌久策的生產幾近停滯,工業氧、工業氮等產品的大量產能無處消耗,閑置良久,產能利用率低至50%以下。隨著2018年豐盛環保的復產,金昌久策的工業氧和工業氮的產能利用率也僅僅達到了36.13%和12.91%。

    據(2021)甘03執19號文書,2021年6月28日,因豐盛環保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向金昌久策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向豐盛環保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虎發布了限制消費令。

    據公開信息顯示,豐盛環保及法定代表人王虎訴訟官司纏身,除金昌久策外,還是多家企業的被告,未履行金額高達7537.77 萬元,已被法院多次限制高消費。

    金昌久策與豐盛環保對簿公堂多年未結,而豐盛環保連年失信,多次被限制高消費,金昌久策仍持續為其供給氧氣、氮氣,盈利依賴程度可見一斑,未來若豐盛環保經營情況不能好轉,則金昌久策隨時可能出現類似于2015年至2017年的風險,這一結果顯然對母公司久策氣體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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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